2004年6月9日星期三

《双重标准的爱心》(原标题:《别让爱心持双重标准》)

有关于狗主虐待狗儿的新闻,我们都会时有所闻。而最近,雪州防止虐待动物协会又再揭发多起狗儿被虐待的案件,其中一起甚至是发生在市政局的狗只监禁所。

根据报导,这个位于万绕区的狗只监禁所对待全部被监禁的狗儿都是没有给予喂食的。被监禁的狗儿在等待主人前来认领的3个星期内只获得当局给予饮水来维持生命。当局这种对待狗儿的方式不仅导致许多狗儿无端承受痛苦,也让人慨叹,为什么执法人员会知法犯法,虐待动物?

根据我国在1953年制定的防止虐待动物法令,任何人士如果虐待动物,刑罚是监禁6个月或罚款200零吉或两者兼施。这清楚说明,不管是官方还是非官方,都没有虐待动物的权利。但是,尽管有关法令存在已久,却并不为大众所熟悉,更别说是一定的重视。

人民对于动物权益的不甚关注,很大的程度是因为对动物持有‘支配’的心理。对于一些人来说,动物只是一种工具或是玩偶。就好像有些人饲养狗纯粹是为了看门,只要定时给予三餐,就已经仁至义尽。所以,狗儿生病受伤带它们看兽医是一种奢侈,带狗儿打预防针、做身体 6816;查则是不可理喻、夸张。对于一些把狗儿当成工具的人来说,工具坏了就买新的,而狗儿死了,就再养一只,没什么大不了。这种‘我最大’的心理,‘因为我拥有,我就能支配,支配就是合理’的态度都是导致狗儿遭虐待的事件重复发生的重要原因。

另外,尽管我国防止虐待动物法令已经列明,如果出现狗儿被日晒雨淋或没有遮蔽物、健康程度不理想、缺乏食物和水、居住环境不卫生或空间太小、被太短的铁链绑住、被狗主殴打或狗主允许他人虐待狗儿、狗主没有替狗儿清洗等情况,狗主都属于虐待动物;但是根据电视新闻和报章的报导,执法当局通常都强调必须在狗儿的身上发现伤痕后,才能采取行动,以及有足够的证据把虐待者控上法庭。执法当局这种专门强调法律的模糊地带、对于虐畜行为爱理不理的态度,甚至是知法犯法,是让虐待动物的事件一再重演的其中一个原因。 事实上,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人是通过让狗儿日晒雨淋、三餐不继或其他等等不留痕迹的方式来虐待狗儿,狗儿的身上是不会出现明显伤痕的,虐待者也就可以逃出法网了。再加上即使触犯了防止虐待动物法令,法庭通常都判虐待者最多罚款200零吉了事,试问这样能起到惩戒和警惕作用吗?

如果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在社会进步的今天就不会存在狗主用各种各样的方式虐待狗儿的报导。如果我们都有爱心,在看到女佣遭虐待的报导后,还没证实指责是否是真的,已经会群起谴责罪行,那么对于弱小动物被欺压的问题,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持有同等的爱心呢?

(刊登于:09/06/2004 《南洋商报》言论版-万言书《君无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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