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吉隆坡传出一起印尼女佣疑遭女雇主严重虐待的事件后,我们就陆续看到更多有关印尼女佣疑遭雇主虐待的新闻出现。就好像槟城一名女佣疑遭女雇主蓄意用热水烫伤大腿,怡保一名女佣疑遭女雇主蓄意致伤,马六甲一名女佣疑遭女雇主虐待几个月等等。如果仔细留意这一起有一起的虐待疑案,我们似乎可以发现,他们当中都有一些相似处。首先,受害者都是外国劳工;其次,受害者都投诉曾经遭到他人蓄意的伤害;还有第三,被告都是女雇主,也就是女性。
为什么涉案的都刚好是女性呢?是巧合,还是当中有些原因有迹可寻?或许,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推理去解释这当中的原因。
最一般的解释,或许就是,基于女性的性格特质使然,女性处事比较细心,对于事物的要求比较高,有时甚至会达到吹毛求疵的地步,因此当他人无法在工作上给予一定的表现,达不到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法配合,便很容易与他人产生磨擦。由于女雇主和女佣相处的时间最多,当磨擦日积月累也就容易产生冲突,虐待案件的发生或许就是因为这样子而导致的。
然而,如果参考女权运动先驱西蒙波娃的看法,或许我们又可以由此针对虐待课题得到另一种的反思。
西蒙波娃在其著作《第二性》中曾经提出,女人之不如男人,沦为次等存在,以致于钦羡男人,乃由于男人在父权体制下享有女人所没有的各种权力与实现自我的优势条件所致。而这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又出于女人被视为“它者”(autre)。
在我国,不少女性到目前为止,还是或有或无意识地在社会中被视为客体存在。男性和女性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教育上依然享有不一样的待遇和权利(力)。男人以具有道德尊严并能理性思考的理性存有者自居,因此能胜任各种社会职务,而女人则由于具备柔性特质,被视为更适合做家事及各种不用大脑的工作。这些都是被视为对女性的一种压迫。而这种性别压迫在一名女性婚后放弃工作,当一名家庭主妇时,则更容易把已经潜在的影响引发出来。
在女雇主和女佣的互动中,两方都是长期处于性别压迫的第二性,不过由于女雇主身为资方的身份,享有比女佣更多的待遇和权利(力),因此地位比自己更小的女佣就无意识地成了“第三性”。当女雇主无法从男人界定的女性中解放出来,获得一定的肯定时,女雇主所能做的便是通过对比自己更弱小的第三性的宰制或是另一形式的压迫,取得心理的平衡。
A.M.Jaggar曾经指出,压迫并非都是循着“男压迫女”的方式进行。这或许正可以帮助我们解释,当女人沾上了一定的权力,同样会对属于他们的客体进行某一形式的压迫。就如同女雇主和女佣的例子。
女雇主虐待女佣的案例当然只是社会里的一些特殊案例,不代表所有的女雇主都会虐待女佣。不过女佣遭虐待的问题的发生无可否认的,却是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考空间,引发我们好好思考和正视当中的种种问题。
(刊登于:02/06/2004 《东方日报》/争鸣版-读者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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